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团伙贴招嫖广告获刑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团伙贴招嫖广告获刑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这件事不由令人想起另外两件娱乐圈类似事件。
一、王全安嫖娼事件
7年前一天的上午,一名48岁王姓导演涉嫌嫖娼被抓。随后,有媒体证实该导演正是第六代导演领军人物之一、演员张雨绮的丈夫王全安。几天后的晚上,王全安被抓现场曝光,卖淫女子及嫖资被曝光。据悉,嫖娼所在地为王全安工作室,该地是商住两用的高档小区。
经审查,王全安供认,他是通过手机招嫖信息联系到了吕某某,当晚六时许,二人在王某某的工作室,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王某某付给吕某某800元嫖资。
王全安工作室所在的小区为商住两用,是高档小区,保卫极其严格,保安人员避谈此事。楼内所有公司均无指示牌,只有门牌号,此处被证实是王全安嫖娼被抓地。进一步工作还查明,王某某于8、9、10日连续三次嫖娼,其中9日他同时与两名女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根据掌握的线索,先后将介绍卖淫的刘某(女,18岁,黑龙江省人)以及6名涉嫌卖淫嫖娼嫌疑人抓获。
王全安后来红着脸承认,纯粹是为了解决生理需求,没人陷害。
二、黄海波嫖娼被捕事件
同样是7年前的事,回过头才发现,黄海波当初被抓时就疑点重重:
一、黄海波当时已经醉酒,是由司机送到酒店的。
二、举报人正是黄海波的司机。
三、对象是位变性人,话题性极强。
四、黄海波被判6个月更是蹊跷,嫖娼一般是关押半个月加上交罚款,一般是情节严重多次嫖娼才关半年。
五、黄海波已经被拘留了15天,又被判6个月的收容教育。
六、黄海波的圈中好友,甚至很多女演员都纷纷为他求情,高圆圆还去探望他。
七、黄海波当时正参与拍摄的剧组直接宣布停工,愿等他三年。
八、黄海波出狱后,苦等半年的女朋友立刻与他结婚。
据说他是得罪了娱乐圈的投资老板,被圈套了,很多人都相信他是不与人陷害的。
钢琴家李某迪到底是出于生理需求,还是被人陷害的?现在说不准,不过,就算他是被陷害的,也很难自证清白,你说呢?
李云迪如今算不得名人。钢琴不是大众娱乐,所谓高雅艺术,听的,学的绝大多数其实就是附庸风雅,以彰显自己有品味。此番的嫖娼,更像是计划好,提升人气的噱头,嫌日子过得太乏味太寂寞而已。作为看客的我等,可以一笑而过,可以嗤之以鼻,绝不可太当真,上升到娱乐圈大是大非的高度。我估计娱乐圈都不带这小子玩。
得罪了广大人民群众呗。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被抓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他不遵纪守法。他要是遵纪守法谁能抓?
明星享受了他们身份带来的种种便利、特权和利益,就应该承受这一切所带来的责任和义务。欲戴皇冠必承其重,欲握玫瑰必承其伤。作为公众人物,就必须珍惜自己的羽毛。不要光环加身的时候说这是他应得的,犯事的时候就说“他也是个人,也有人的通病”。凭什么?
既然公众人物因为他的身份享受到了普通人享受不到的好处,那他犯错误的时候自然也应当承受普通人不需要承担的舆论压力和后果。遵纪守法是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素质。作为公众人物,李云迪的行为表现出其法律观念淡漠、道德自律缺失,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正是因为李某迪是个公众人物,所以他的恶劣行为造成的影响会更加恶劣。
所以嫖娼被抓,不要去怪什么人,更没必要去讨论是不是得罪了什么人。因为嫖娼本来就是不对的事。他得罪的并不是什么人,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嫖娼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在中国,得罪法律,比得罪任何人都严重得多。
倒不一定得罪了什么人,卖淫和嫖娼既然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就要依法查处。
不外是通过例行治安检查发现、治安耳目线索、违法嫌疑人坦白交待、群众举报等手段,进行查处打击的。
对于卖淫和嫖娼的人,会通过各种冠冕的形式和隐蔽的渠道来达到“不为人知”的违法交易。一但被发现查处,外界总揣摩是“得罪”了什么人,或被“小人”举报,违法嫌疑人“倒霉”透了。
其实大多数案发线索是由卖淫者供述的,这些违法嫌疑人被抓获后,如实交待了违法行为的情节,为争取有立功表现,一些迷恋声色的名人、权贵的职业、住所、电话等隐私信息尽为其所“抖落”,被用来当做减轻被处罚幅度“法宝”。可想而知,她(他)们的目的是通过手段来达到,动机很复杂,三者又是相互转化的。
有的“嫖客”为什么会在“翻云覆雨”之刻,门被踹开,咋也想不到“座上客”早掉进“始作俑者”的陷井。所以说要叫“人不知”的最好“防范”方式就是“己莫为”!
代沟
看了新闻,该男子出生于1997年,那一年我上初三,从年龄上来说,我们相差十几岁,已经是隔了一代人了。过去我是单位年龄最小的,但这两年陆续有九零后进入单位工作了,看着曾经的小屁孩成为同事,感觉还是怪怪的,明显有些不适应。跟他们在一起,可以感觉到代沟存在,他们的很多想法我都不能理解,所以我还是愿意跟同龄人在一起,说话做事更能放得开。
20岁的年纪,在我这个30几岁的人看来,那是多么美好的时光啊!初入社会,就像一张白纸,可塑性很强,有很多选择摆在眼前,感觉只要愿意,一切都有可能。如果时光可以倒流,我愿意再过一次20岁,也许会对未来作出不同的选择!
所以,我很不能理解这位青年的所作所为。
生活
“人生不如意事常八九,可与人言无二三。”生活的一时不如意,咬咬牙也就过去了。郑智化在《水手》里唱道,“他说风雨中这点痛算什么,擦干泪,不要怕,至少我们还有梦”,可这位青年在20岁的年纪,梦想就没有了,面对生活的重压,连挣扎的勇气都没有,真是可悲!
当然,由于对整个案情不了解,不知这位青年是感情受到挫折、工作不如意,还是家庭发生了变故,所以这才产生了寻死的想法。但从其行为来看,绝对是歌词里所说的那个“弱不禁风的孬种”,死不足惜!
生命
生命对每一个人都只有一次,惟其如此,才凸显生命的可贵。《孝经》里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社会到了今天,我们当然不能食古不化,拘泥于古人的原意,不过你有没有想过你的父母,只图自己的解脱,让白发人送黑发人,是为不孝!
再者,你已成人,若不想活了,谁也拦不住你,而且有各种各样的方式可以满足你的需求,但你为什么要剥夺他人的生命,临死还找个垫背的,真是冷血、无耻之极!
很多人纠结于被害人是个“失足女”,不错,她是有错,但也许是迫于生活呢,也许家中有嗷嗷待哺的孩子,有年老生病的父母,有需要资助的弟妹……她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违反社会道德,这自有法律去惩罚她,自有悠悠众口去谴责她,但罪不至死啊!
求仁得仁,既然这位冷血青年不想活了,以他手段之残忍,故意杀害他人,完全可以判死刑立即执行,希望法院就成全他吧!
2017年5月13日,萧县一名男子在合肥通过招嫖电话约来一名女子将其杀害。2018年1月31日,该男子因涉嫌故意杀人在合肥中院受审。刘某某,男,1997年3月出生,宿州市萧县人,案发前租住在合肥市金寨路某公司宿舍。2016年以来,因工作生活不如意心里痛苦,遂产生杀人后让司法机关判自己死刑的想法。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3日晚23时许,刘某某通过拨打招嫖电话的方式,将女子王某约至合肥蜀山区金寨路某酒店房间内,将其双手反绑,用事先准备好的裁纸刀、单刃尖刀,采取割喉、捅剌、捂头等方式,将王某杀害。之后逃离作案现场。次日下午,刘某某投案自首。经鉴定,王某系被锐器刺击颈部,胸部致右侧颈内动脉断裂、颈部内静脉破裂、肺破裂,大出血死亡。公诉机关认为,刘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
生活在这个世上, 大多数人遇到不幸的事,当你遇到烦心事儿,要冷静冷静。人本身也是比较脆弱的生物, 每个人的心理承受力又不同,遇到不顺心的事和家人朋友沟通沟通、不要冲动,保持健康的心态。
关于这一起为工作而杀人,这年轻人心里有变态,性格应该是内向、容易极端,思想不健康、已经不属于正常人状态,中国有句古语“此处不留人自有留人处”,何必呢?
你不珍惜自己的生命也罢、不应该去杀害无辜者。做为一个男人应该有担当,拿得起放得下。你的父母花了多少心血把你抚养成人,结果你没有给父母任何回报,并且还伤害无辜者,给社会造成恐惧,真是让人不可思议。(方出)
看完对于这则新闻丹妹有以下几点不成熟的想法,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面对生活的不如意,要学会坚强。
第二、故意杀人、手段残忍,杀人需偿命。
第三、涉黄活动处于社会的灰色地带,风险巨大。
首先我们来回顾一下这则新闻
因工作生活不如意,遂产生杀人后让判自己死刑的想法。2017年5月13日,萧县一名男子在合肥通过招嫖电话约来一名女子将其杀害。2018年1月31日,该男子因涉嫌故意杀人在合肥中院受审。
刘某某,男,1997年3月出生,宿州市萧县人,案发前租住在合肥市金寨路某公司宿舍。2016年以来,因工作生活不如意心里痛苦,遂产生杀人后让司法机关判自己死刑的想法。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3日晚23时许,刘某某通过拨打招嫖电话的方式,将女子王某约至合肥蜀山区金寨路某酒店房间内,将其双手反绑,用事先准备好的裁纸刀、单刃尖刀,采取割喉、捅剌、捂头等方式,将王某杀害。之后逃离作案现场。次日下午,刘某某投案自首。经鉴定,王某系被锐器刺击颈部,胸部致右侧颈内动脉断裂、颈部内静脉破裂、肺破裂,大出血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
面对生活的不如意,要学会坚强。
人的一生很少能够一帆风顺,或多或少的总会有一些不如意的事情发生,会让我们遭遇到挫折、失败和痛苦。面对这些每个人都会用自己的方式去面对,有些方式是积极的,能够让我们走出困境,重新燃起斗志继续前行。有些方式是消极的,可能会让我们就此沉落堕入深渊。
如果说我们作为人仅仅是一个单独的个体,那么不论积极面对亦或是消极妥协,于整个社会都不会有太大影响。但是我们毕竟是整个社会中的一员,我们的所作所为影响得不仅仅是我们自身,近一点说影响的家庭,远一点说影响的可能是周边的群体。正因为如此,我们肩上才需扛起责任。
生活中不如的人我想不仅仅是刘某某一人,但是大多数人是能够通过积极向上地通过努力来解决问题的。面对问题或是挫折,我们需要学会坚强。把自己的痛苦或者不幸转嫁给他人是不公平的,也是懦夫的表现!
故意杀人、手段残忍,杀人自需偿命。
本案中的这位刘某某只因自身生活不顺便计划杀人,而且在整个作案过程中手段可谓是残忍至极。被害的失足妇女虽然她从事的行业不光彩,但这并不意味着刘某某就有权去剥夺她的生命。刘某作案过程中采取割喉、捅剌、捂头等方式来杀害死者,从法医的鉴定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到死者的致命伤不只一处,因此刘某杀人的主观恶性极强。虽然事后刘某某主动自首,但是自首应该不足以折抵他残忍杀人罪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刘某某的行为如果不判死刑难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涉黄活动处于社会的灰色地带 风险极大
我想这位被杀害的女子如果是从事的正当行业或许不会遭遇厄运,卖淫嫖娼在我国被法律明令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另外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除了在治安范畴从事与卖淫嫖娼相关的活动属于违法,国家在刑法层面对于容留卖淫和介绍卖淫犯罪有着明确的规定。
卖淫嫖娼行为因为法律所不容许,所以卖淫女与嫖客之间的皮肉交易都是见不得光的。在一些相对密闭、单一的场所内,抢劫、强奸、杀人等暴力案件的发生几率非常大。卖淫女被嫖客杀害,本案不是第一例,也不会是最后一例。
过去人们有句话叫做“笑贫不笑娼”,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女权的进步,作为女性应当自尊、自爱,即便为生活所迫也不应从事卖淫活动。当你游离在社会的边缘,那么社会的安全环境也就离你远去,风险必然只能自己承担,而这种承担,有时或许就是生命的代价!
各位网友你们怎么看?如果有什么好的建议,也欢迎大家留言讨论(喜欢我的回答不要忘记点一波关注哦~)
二十岁的刘某因为生活中的不如意就去杀害别人,这是一种怎样的心理扭曲。我无法想象他对“生命”二字是怎么理解的。首先,故意杀人就是对别人生命的不尊重;其次,他企图用故意杀人的方式来让自己被判死刑,这又是对自己生命的不尊重。不尊重自己的生命那是他自己的事情,但是不尊重别人的生命那就是对生命的践踏,就要对自己的行为买单,接受法律的惩罚。没有谁有资格去结束别人的生命,他心理扭曲到简直可怕。我想说,生活总会有些不如意的地方,生活也不可能总是那么一帆风顺,如果说一个人都不敢去勇敢面对生活,那就是懦夫!在生活中遇到困难或者让自己不开心的事情的时候,首先要摆正自己的心态,去勇敢地面对困难,遇到问题解决问题,而不是去逃避。生活中不如意的人有很多,我相信肯定不止刘某一个,每个人都会遇到不顺心的事情,如果都选择用他的方式去解决问题,我不敢想象社会将会变成什么样子。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团伙贴招嫖广告获刑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团伙贴招嫖广告获刑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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