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男子报假警称杀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男子报假警称杀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哪个律师这么说的?
什么律师这么奇葩呀?
他这个行为已经被故意杀人罪吸收了呀,是故意杀人罪中的一种表现,是掩盖罪行的行为。
要是这个行为要加重的话,那所有犯罪后掩盖罪行逃避的都要酌情从重。
而法律规定坦白是可以从轻的情节。自首是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
那法律规定基准刑有什么意义呢?只要不坦白都是掩盖罪行,都要从重。
只要坦白要从轻,自首要从轻减轻,那基准刑没有任何意义了。
其实法律规定的基准刑就是对没有坦白的一种处理方式。
当然现实中法官在自由裁量时都会考虑各种情形,比如说社会影响程度,再比如说范蠡说的那个恶劣程度,还比如说犯罪后的悔罪行为。
具体到这个事件中,法官可能会考虑这个情节,但考虑这个情节不是因为他报假案了,而是因为这个行为所反映出来的他对犯罪行为的一种不知悔改的态度,以及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
所以这个律师的说法没有任何道理,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我是家子,十年法律人,关注我,每天看点法律故事,学点法律知识。
许某报假警,掩盖真相,试图逃避法律惩处,肯定是属"量刑酌情从重“情节。但在本案中,是否酌情从重己无意义,因为无论是否酌情从重,许某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己成定局。
许某与妻子因房子起纠纷,处心积虑,精心策划,选择下雨天掩盖其声音,乘其妻熟睡之际,杀妻碎尸,毁尸灭迹,为掩盖其罪行,报警称其妻失踪,引起媒体报道,全国关注。
许某杀妻一案,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大恶极,其不死不能告慰来某在天之灵,其不死不能解亲属之仇恨,其不死不能平天下之民愤。
总之一句话,许某死定了。是否从重己无意义,总不能将其杀二次。
律师称「丈夫杀妻后报警谎称失踪」,实为报假案,应作为「量刑酌情从重」的情节考虑,你怎么看?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许某某故意杀人,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属于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已经是刑罚的最重档次,案件中的其他行为,例如报假案,属于故意杀人当中的情节,在梁兴中被故意杀人吸收了,不会再定罪,也不会再考虑因此的量刑问题。
故意杀人没有法定从重情节,但故意伤害有,符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情节,属于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故意杀人罪,首先适用死刑,死刑已经是最严厉的刑罚,没有比死刑更重的刑罚了,量刑时无法再加重。
纵观本案目前所披露信息,本案是一起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男子报假警称杀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男子报假警称杀妻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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