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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校内撞死女童---

2024-10-14 19:26:46 讷河足球 敖惜天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老师校内撞死女童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老师校内撞死女童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老师校内撞死6岁学生,安全隐患问责追责后,孩子的命谁来兜底?

我考驾照的时候,教练就老说一句话:汽车就是只老虎,它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咬人的,要特别小心才行。

你想一下,我们能把一只随时随地会咬人的老虎,放在一群小羊羔里吗?[呲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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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校内撞死6岁学生”的安全事故引起公愤,善后处理事宜基本上达成一致。但学校安全隐患追责又是一个“举一反三”的警示教育,当然是学校内的师生安全隐患,学校应尽的责无旁贷追责,第一责任人即校长、领导班子的各自追责担当对应的“处罚单”。

其实我觉得学校安全隐患的“问责”是一种常态化的“问责制”,自上而下的安全隐患追责制度明白具体化,“安全责任书”也是逐级签名落实到位,只不过是看谁的隐患排查不流于形式,看谁的平时管理制度不虚张声势,看谁的管理细节以防不测、以防万一等等。

谈到学校安全隐患的“追责”,那就是说“责任到人”,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常言说“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孩子”,从校内到校外,从教师到家长,从上学到放学,从周末到假期等等“不留死角”的学生安全隐患防范措施“应有尽有”。那么“追责”就是看谁的责任心强,谁的防患于未然流于“形式主义”……

二,“孩子的命谁来兜底”?这句话似乎有矛盾,更有着不能“兜底”的责任重大关系。但就这样的“教师撞死6岁学生”而言,最起码的责任人那肯定是在校园安全管理中“不担责”,不尽责,熟视无睹,目无章法,明知故犯的人。一句话就是撞死学生的人,为了孩子们的安全而“执法犯法”的人,不“为人师表”的责任人。

我认为,这起事故既有其特殊性,也有其普遍性。特殊性在于,这是一起发生在校园内部的交通事故,涉及到老师和学生之间的特殊关系和责任。普遍性在于,这是一起反映了当前社会对孩子生命安全和教育质量缺乏足够重视和保障的交通事故。因此,在分析和评价这起事故时,不能只从单一的角度出发,而应该从多方面综合考虑。

首先,在法律层面上,无论是肇事司机还是校方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重伤,并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因学校未尽到保护义务造成未成年人受到损害的”,应当由学校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如果经过警方调查证实肇事司机存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过失驾驶等情形,并且造成了孩子死亡或者重伤,则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赔偿孩子家属相应的损失。同时,如果经过调查证实校方存在未尽到保护义务或者管理不善等情形,并且与孩子受到损害有因果关系,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赔偿孩子家属相应的损失。

其次,在道德层面上,无论是肇事司机还是校方都应该表现出足够的悔意和同情。作为一名老师,在校园内开车撞倒自己的学生,并且导致其死亡,这无疑是一件极其悲惨和可耻的事情。无论他是否有酒驾或者超速等恶意或者过失行为,在面对这样一个无辜而年幼的生命消逝时,他都应该感到深深地自责和悲痛,并且主动向孩子家属道歉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作为一个学校,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发生了如此严重的安全事件,并且失去了一名本应该茁壮成长的学生,这无疑是一件极其失败和可悲的事情。无论他们是否有管理不善或者监管不力等疏忽或者过错行为,在面对这样一个令人心碎而惋惜的结果时,他们都应该感到深深地愧疚和难过,并且积极向孩子家属道歉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安抚。

最后,在社会层面上,无论是政府还是公众都应该对孩子的生命安全和教育质量给予更多的关注和保障。作为政府部门,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孩子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所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并且采取有效措施来预防和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老师校内撞死女童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老师校内撞死女童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