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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出狱女儿不赡养---七旬出狱女儿不赡养父母

2024-10-26 11:22:59 讷河足球 毕嘉丽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七旬出狱女儿不赡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七旬出狱女儿不赡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七旬老父状告女儿拒绝赡养,女儿称其消失50年未尽抚养义务,如何评价?

七旬老父状告女儿拒绝赡养,女儿称其消失50年未尽抚养义务,如何评价?

很能体谅这位女儿的心情,因为,笔者自己就是有这样经历的人。

在我5岁时(实际4岁),父母离婚,父亲带着他前妻的女儿,我和弟弟跟随母亲。那时候,弟弟才一岁不到。母亲带着我们回到了她的娘家,与外公生活在一起。而那时候,外公已经60来岁,身体状况也不好。

原本夫妻离婚,对孩子就已经形成伤害,应当尽可能地予以补偿。但是,父母离婚后,父亲当时是生产队的队长,是那个时代很有权的人。遗憾的是,父亲不仅没有照顾我们,反而在担任队长十几年的时间里,处处欺负我们,欺负母亲一人带着两个孩子,还要照顾外公。尤其是每年分公粮时,总是把最差的稻子分给我家。而我的那位同父异母姐姐,更是十分地不讲理,欺负我们比父亲更加厉害。这样的状况,直到我考上学校,与父亲狠狠地干了一架,才算慢慢有所缓解。

所以,当父亲渐渐老去时,我是一直没有理他。他也试图通过法院起诉我,但都被周围的人劝阻了。原因就在于,大家都知道他的行为,有些老人跟他说,如果起诉,他们就代我做证,让他告也没用。而我的想法是,如果法院判我要赡养他,钱照出,情没有。当然,我在他被人欺负时,也曾经几次出面,让别人不要欺负他。但决不会认他,这样的人,不配。

对无情无义的父母,不需要有太多的感情。支持女儿的做法,也希望父亲给自己留点尊严。

我认为这个判决非常不合理,不合理的因素在于法院要求女儿持续对父亲进行赡养,每月都要向父亲支付一笔固定的赡养费用。下面我来谈谈为什么这个判决在我看来是不合理的:

根据父亲提供的信息,他在1978年6月曾支付女儿生活费20元;在1986年9月至1991年底期间,他又每月向女儿支付生活费26元。

女儿生于1968年,现年52岁,在1986至1991年这段时间,女儿的年龄大概是18岁到23岁,考虑到她公务员的身份,我认为当时她应该是处于上大学和找工作的阶段。这位父亲非常狡猾的选择了这个非常特殊的时间段向女儿进行资助,不得不让人怀疑他的目的性。

七旬出狱女儿不赡养---七旬出狱女儿不赡养父母

考虑到父亲和母亲在1975年,也就是在女儿7岁时就已经离婚了,而女儿被判给了父亲,并且一直到1978年期间也一直跟随父亲生活,我们姑且认为他在这段时间内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但是在母亲于1978年将女儿带走之后,为什么他一直到1986年为止,只向这对母女支付了20元后就停止了资助?为什么等到他女儿要去上大学的时候他又重新开始给予女儿资助?

在女儿和母亲两个人相依为命,生活最艰难 ,最需要帮助的时候,为什么她的父亲却不闻不问不理不睬,除了一次性的20元之外,没有支付一点生活费去帮她们一把?

我认为合理的解释就是他认为女儿上了大学之后,女儿的前途基本上确定了,她的生活基本可以得到保障了。

综上,考虑到父亲也在生活上曾经资助过女儿,我认为法院要求女儿向父亲一次性支付一笔赡养费用也完全是合理的。但是要求女儿每个月都向其父亲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就是极其极其不合理的了。对于女儿来说,这个判决更像是一次羞辱,让她在未来不得不一次次想起当年悲伤的记忆。

孩子有赡养父母的义务,那么父母也有抚育孩子长大成人的义务。你陪我长大,我才能陪你变老。这才符合人们的一般认识。可最近一位70岁的老父亲,却把女儿告上了法庭,称女儿消失了50年没尽到赡养的义务。对这个问题,从情感上,我们在同情老父亲的同时,更支持女儿的做法。

一、父亲没有在孩子需要的时候尽到抚养的义务

女儿生于1965年,11岁的时候也就是1977年时,父母离婚,她跟随母亲在昆明生活,而1978年父亲仅支付了20元的生活费。他只是支付了一年生活费之后,在女儿成长期间,他便消失了。

根据《离婚法》有关规定,夫妻离婚,子女跟随其中一方,另一方有义务支付其18岁以前的生活费。

可是这位父亲在女儿9岁到18岁之间,他支付的生活费只有20元,第二次支付的生活费时,女儿已经23岁了,从23岁到27岁,父亲反而每个月给女儿寄去了26元的生活费。

父亲的做法让人觉得很奇怪,在孩子成长需要的期间他消失了。在孩子长大成人,不需要生活费,他又出现。这是为什么呢?

我们可以这么猜想:孩子年幼时,父亲只支付了一个月的生活费之后就消失,也许他觉得没必要支付这笔生活费,毕竟那时20元是不少的价值,支付了一次之后,他感觉到心疼,所以就悄悄省下了这笔钱。

直到女儿的考上了公务员开始工作,此时他才意识到曾经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将来要依靠女儿,女儿肯定不愿意。所以他又亡羊补牢似的给女儿寄去了每个月26元的生活费。

其实此时女儿已经有工作,有工资,她完全不需要这笔钱,所以这笔钱是否用在女儿身上,也未必可知,也许被她的母亲拿去了,也极有可能。

因此,父亲这方说是有支付生活费,而女儿这方却没有看到钱,也没有见到父亲尽过责任,所以当年老的时候,父亲要求女儿赡养时,她才会拒绝。

从题主的附加资料的表述中,我可以看出这是一位自私、有心机的父亲。许多事情他的做法都体现了对他最有利的一面。

比如在孩子小的时候要支付生活费时,他只支付了一次之后就消失,因为那时候20块钱真的是一笔不少的金钱,在78年我们所用的钱是以分为基本单位的,也就是说五分钱可以买一碗粿条,一分钱可以买一块饼干。20块钱相当于现在6000元左右。

那么,我们可以想想20年前一个月支付20块钱,这几乎是他一个月的工资,这个父亲觉得这笔钱他支付不来,所以79年之后他就消失了。

等到1986年的时候,他的工资收入上涨了,他才会每个月给女儿支付26元钱,但此时对孩子来说,她已经不需要这笔钱了,因为她已经不是18岁的孩子。

所以在孩子需要的时候,你消失了,等到孩子不需要的时候,你又出现。这份所谓的父爱,对孩子来说就是一种空无的虚假的爱。因此很好理解,后来孩子对父亲的满腔怨气,还有不愿意尽到赡养父亲的做法。

二、那么女儿到底要不要赡养父亲呢?

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任何一个子女都有义务赡养父母,但从道义上来说,女儿也可以不赚养父母,因为这位父亲太过自私绝情了。

这位父亲年老的时候想要依靠女儿,多次到女儿的工作地找她,却吃了闭门羹,最后他把女儿告了法庭,而其中他的要求是要女儿从2020年四月开始,每个月给他支付3886元。

每个月支付近4000元,这位父亲也真的很敢开口。以一个四五线城市公务员的收入来说,这笔钱几乎是她工资的一半。这位父亲真是狮子口大开,这点也体现他的自私。

当年自己不愿支付生活费,现在却要女儿一半以上的工资,你让女儿如何生活?所以生活中我们有时候不要总怪女儿的无情,孩子的无情往往是因为父母的不义造成的。

所以,我认为女儿没有必要每个月给父亲3886元,但是法院判决的是女儿支付父亲从2020年4月到9月份3000元的生活费,然后从十月份开始,每个月支付父亲600元的生活费。

对于法院这个判决,从金钱的角度,我觉得比较合情合理。一个月600元的生活费,女儿能够负担得来。

那么女儿到底该不该支付父亲每个月600元的生活费呢?我觉得在法律的范围内,女人确实必须尽到一点赡养的义务。何况600块钱也不是很多,再加上父亲毕竟生了她,虽然没有抚养,仍然有一份生育的功劳。

情感上女儿肯定很不乐意,但是情感跟义务是两码事,该尽的义务必须尽。至于情感上能有多热络,就看他们父女间的感情基础了。

一开始所谓的支持女儿的做法,是认为女儿可以拒绝父亲提出的每个月支付3886元的要求。至于法院的判决,我觉得比较符合情理,应该支持!

三、父女间的情分不是靠金钱来维系的

人与人之间最重要的是情感,而不是金钱,假如一定要用金钱来绑住对方的心,那往往得到的只是冷漠。

这位父亲曾经用自私来逃避自己抚养孩子的责任,那么孩子自然以其人之道反治其人之身,在他年老的时候一样不愿意赡养父亲。

有一句话说,你付出了多少就收获多少,这种付出是没办法用金钱来衡量。爱才是真正无价的东西。法院的这份判决其实并不苛刻,可为什么女儿却坚决不接受,非要继续上诉呢?

就是因为她没有得到父亲的爱,她曾经读到的是父亲的无情,在心理上,她会认为待我无情,我怎会对你有义呢?

法律是无情的,但人有情。靠着硬生生的法律来绑架儿女们的心,这样的做法即使拿到了金钱,也得不到温暖。对一个有退休工资的老人来说,我想他最想得到的并不是每个月600元的生活费,而是女儿们的关心和陪伴。

可是他早年种下的苦果,晚年就要自己品尝,这也在警醒着天下所有的父母,在孩子小的时候,一定要付出时间、精力和爱心好好陪伴孩子长大。

你付出多少,终将收获多少。爱的传承是一种很自然的东西,感情可不是凭空靠着理智就能拥有的。所以有时候我们不要责怪孩子的无情,他们的无情往往是因为自己曾经的忽视和冷漠导致的。

当然,我们不排除有一部分孩子确是狼心狗肺,父母给予了无限的爱,他们不仅不懂得感恩,反而一味指责和逃脱责任。这样的人就应该受到道义的谴责,受到法律的制裁。

总之,在这个案例中,即使父亲最后能得到女儿每个月600元的生活费,可他却永远失去了孩子对他的那份孝心和爱心。请天下的父母在孩子小的时候真诚地付出自己的爱,尽到自己抚养的义务,让父女间的情分可以绵延到永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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