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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女子带小孩跳河---广州女孩跳河

2024-11-08 7:55:13 讷河足球 宓衍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广东女子带小孩跳河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广东女子带小孩跳河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广东普宁女子跳河轻生,过路小哥飞奔跳河捞人,你怎么看?

1、小哥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他再现了中国人传统美德,见义勇为;2、在生与死面前他勇敢地跳进水里救人,体现出它有一颗善良之心;3、无论如何他的行为教育一些见死不救的冷漠之人,救人一命 胜造七级浮屠;4、应该为他申报见义勇为英雄证书,大力宣传这种精神,使整个社会崇尚文明之风。见义勇为的行动要有一定的坚定不移的信念,思想健康阳光,热爱生活热爱社会,有着远大的理想和抱负,对社会、对人民都有着强烈的爱,他懂得救助了他人胜过自己的生命,否则救人需要巨大的勇气和决心。所以说,小哥的行为使整个社会崇尚的精神,社会需要小哥这样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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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自有大爱 ! 社会弘扬正能量 ! 为小哥见义勇为的精神必须大赞 ! 为一些帮助施救的好人点赞 ! 对轻生女子说,宝贵的生命是父母给的只有一次,为一些不值的事情去赌命不值 !人世间哪有过不去的沟坎,想想自己的父母,还有爱你的人和你爱的人,不要再拿生命开玩笑啦不值 !好好活着 !

应该说: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属于做人良心道德本能,有爱心,正能量!点赞!

人是救啦!但是后续问题有没有跟进?因为这里面涉及到很多问题,救人是必须肯定的!也是每个有能力救人的人应该做的!但该女子是因为何事而选择轻生?是家庭纠纷?还是情感问题?还是有其它原因?有没有人及时介入,帮助化解问题,给这女子有一个温暖的心,让她有继续生活下去的愿望。只有这样,救人才是完美,社会才会更加和谐!
个人看法而已,欢迎提出宝贵意见。一起探讨生活,享受人生!谢谢。

人性本善良。偶遇他人遭遇危及安全险境,都会第一自然反应的想帮一把。但太多的顾虑,把很多人的正义感挡住!处世需要理解,社会需要和谐,正义需要发挥,爱心需要弘扬。为热心和勇敢的小哥善举点赞。

广州:女子因与丈夫吵架跳河轻生,民兵水中奋力救人, 你怎么看?

民兵冒着生命危险救人的行为是可喜可贺的,可是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像这位女子一样这么幸运。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意识到生命的可贵,因为生命只有一次,人生没有后悔药。政府部门、社会、学校以及家庭需要继续努力做好生命安全教育的宣传义务,减少社会上轻生的行为。希望民兵舍己为人的奉献精神能够唤醒这位女子爱惜生命的意识,人生再怎么不如意也不应该作践自己,你的父母家人包括朋友等都会为你轻生感到伤心难过,特别是你的父母。最后,望这位女子彻底放弃轻生的念头,对救她的民兵表达深深的感谢,让社会上舍己为人的好人多一分温暖。

自杀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被救了后还想寻死的人。。。这样的人心已经死了,在他的心里活着比死亡更加可怕!我相信这个女人应该只是一时气愤,想不开而已。被救后应该会清楚的认识到自己是多么的幸运,不是每个人在自杀的时候会获救,会给他一次后悔的机会!


广东江门市民追赶盗贼先后跳河,结果双双溺亡,小偷家属是否应该赔偿?

律师语:一人做事一人当,小偷盗窃致追赶者溺亡,没有任何理由让小偷家属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小偷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只可能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出现:

一、小偷有遗产,且家属继承了小偷的遗产,依照民法的相关规定,家属应当在继承小偷遗产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该种情形实质上还是小偷以个人遗产承担责任,而非家属承担责任。

二、小偷为未成年人,家属作为监护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即便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家属承担责任还必须以小偷本人应当承担责任为前提,但在该案中,小偷本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律上依法存在争议。

一方面,追赶者的死亡完全是由小偷盗窃引起的,而追赶行为不仅合乎情理而且合法,有盗窃就有追赶,小偷作为始作俑者,理应为追赶者在追赶过程中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追赶者作为一个理性的人,理应充分认识到跳河追赶的危险性。且跳河追赶完全系追赶者的个人行为,在其选择该危险行为问题上,小偷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小偷仅对盗窃行为承担责任,而不对跳河追赶行为承担责任。

所以,小偷是否承担责任在法律上都有一定依据,法律具体如何适用才公平、合理需要进一步探索、明晰,在当下并不明确。

其实这事目前媒体的细节不够,仅仅说的两人先后跳河,并且都溺亡


似乎也很难证实两人是为什么都双双落入了河中。

是地滑的意外事故,还是小偷自己的慌忙存款。

追赶小偷的人,是为了抓小偷不惜跳水,还是被小偷抓下水中,还是为了救小偷落水性质差别都非常大。

比如,情况一,小偷慌乱坠入河中,事主跳河救人

如果当时是小偷慌不折路,意外落水,这时候追赶小偷的市民,奋不顾身的跳河救小偷,想着人命关天,岂料自己不幸遇难。

你看,这时候小偷的家属就不应该要求赔偿,甚至还应该感谢对方跳水救人,追加见义勇为,对不对。

情况二,小偷意外落水,落水前还把事主也拖拉下水,最终双双溺亡

两人当时追赶距离很近,小偷落水一瞬间还顺便把事主也拖下了水,最终溺亡。

你看这种情况下,小偷家属是不是还应该给事主赔偿钱

情况三,追赶小偷,然后逼迫小偷落水,自己也不幸落水呢?

目前,从现有的追赶小偷落水溺亡的案例中,的确有存在事主被判故意杀人,甚至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案例。

但是这限制在什么情况下呢?是把小偷逼迫跳入河后,故意不救,不让对方上岸,间接或者直接让小偷故意在水里被溺死的状况。

像这种单纯的小偷落入河中溺亡,过去最多无非就是人道主义赔偿

那么本案中,这样的情况呢?首先正如我前文所言,当前情况并不明朗。

但是可以预计的是,事主没有故意想让小偷落水让其溺死的故意,不然他自己也不至于溺水死亡

而即使最差的情况,小偷被逼迫落入河水中,死亡,而事主的死亡是由于追赶小偷自己的意外,那么也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小偷虽然死了,但小偷家属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之前看到的新闻只有短短的介绍,不能提供可以分析判断的信息。今天有媒体称,事发当日,事主汪某发现自己的包被偷后,立即上前追赶小偷,追到通济河台西桥附近水域处。小偷和汪某先后跳落河中,一直往河中心游。期间,小偷把汪某的包往回扔,于是汪某马上掉头往回游,小偷则往对岸游泳。可惜很快两人都体力不支,沉入了河里。

如果上述内容属实的话,小偷显然存在过错,应该为汪某的死负责,但小偷已经死亡,所以小偷家属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首先,事件的起因是小偷偷了汪某的包,小偷的行为是违法的,而汪某随后的追赶完全属于自力救助。

其次,小偷跳河的目的显然是为了携带赃物逃跑,属于仍在进行的犯罪行为。(具体包里有什么东西我们也不知道)汪某跟着跳下也无可厚非,只是后果太严重了。

再次,正是应为小偷偷包、逃跑、跳河等一些列行为间接导致了事主汪某的死亡。

综上所述,小偷家属应该对汪某家属做出民事赔偿。

当然,上面只是个人认为,而最终结果很可能是不了了之。(有网友说,人家小偷家属不起诉就烧高香吧!)

还有一名网友调侃:这分明是小偷跳河了,事主怕小偷淹死赔不起,这才跳下去救人啊。

这种调侃的背后又隐藏了多少无奈和愤怒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广东女子带小孩跳河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广东女子带小孩跳河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